(2017)甘民申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闫红永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平、原审第三人侯红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红永,王玉平,侯红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红永,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平,男。原审第三人:侯红丽,女。再审申请人闫红永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平、原审第三人侯红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8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红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争议的34000元不是转让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达成买卖合同已经完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本案争议的34000元全部属于转让的货物及设施的价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在明知出租人不允许转租的情形下转租铺面,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且当事人各方均承认平凉市转租门面房存在转让费的行业惯例。原审综合已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由申请人返还15000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红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