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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娇与张凯其他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娇,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829号申请人:周娇,女,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周娇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在调解协议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