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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韦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韦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宜州市。负责人马云军,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继会,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韦艳萍,女,1967年5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韦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660961.47元及利息44664.6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之后利息按(2016)桂12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37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08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当中,2016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桂1281执10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恢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艳萍有位于河池市宜州区的房地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11)第xxxx号,该房地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由本院予以查封],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10:00至2017年8月12日10:00时、2017年9月15日10时至2017年9月16日10时,两次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上述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927287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850000元),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询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意见,该行于2017年10月23日回复我院暂不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以物抵偿,并以当前二手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情不活跃为由申请暂缓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司法变卖。另查明,除上述房地产外,被执行人韦艳萍另一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案件债权人并正在进行司法评估、拍卖,除此以外被执行人韦艳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的上述房地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恢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