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被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甲,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乙,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幸某乙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幸某乙已全部履行完毕。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