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执2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瑞事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事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事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三里河路*号西苑饭店*号楼****房间。法定代表人:朱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号观澜湖国际大厦13D&E。法定代表人:郑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事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销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应退货款、仓储费用人民币1120000元、退货物流费用100000元、财产保全费85000元、本请求仲裁费172513.6元、仲裁员开庭审理费用992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观澜支行41×××02账户和机器设备一批(详见附表查封清单),案号为(2016)粤0306财保250号。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案仲裁裁决裁决项第(一)项,申请执行人将部分库存货物退回给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478125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退货款人民币7478125元。剩余部分货物被执行人认为不属于本案仲裁裁决裁决项第(一)项的范围,不予接受该部分货物。经核算,本案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9273043.32元。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事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粤03执1203号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与本案相同,须向本案被执行人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31904.18元。经冲抵该款项后,本案执行款项应为人民币6641139.14元。据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相应存款,在扣除应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2017)粤03执1203号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719.04元后,本院已将余款人民币6612420.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仲裁裁决裁决项第(一)项表述“在本裁决作出后30日内,双方对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后购入(包括退换货)的专属产品的库存进行清点,申请人按照该清点结果将专属产品库存退回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接收申请人专属产品的库存退货,并应按当时销售给申请人的价格向申请人支付相应退货款”并结合仲裁庭意见第(四)部分“责任承担”中第1项“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范围”下的第(1)小项“关于库存退货及资金利息”中的如下表述“因此仲裁庭仅支持库存中专属产品的退货,并且,相关数量以2015年1月1日后申请人的进货量为限,价格以申请人当时向被申请人买入的价格为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予确认的剩余货物不属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退货范围,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剩余货物的退换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06号裁决书确定的关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765.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06号裁决书裁决项第(一)、(二)、(三)、(四)项及第(八)项关于本请求仲裁费、仲裁员开庭审理费用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附表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