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云飞与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云飞,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7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云飞,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马云飞之夫),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愚路1028号203-19室。法定代表人:邹宏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环,女,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马云飞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播教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云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被上诉人远播教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云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云飞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远播教育公司一审时提交的离职报告与其在仲裁时提交的离职报告不一致;2、在马云飞与远播教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一个学生签证的奖金8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在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8日解除后,马云飞继续为3个学生做签证工作,实际上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新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关系自双方原劳动关系解除的次日起算。远播教育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马云飞的上诉请求。2016年6月8日后,马云飞没有再出勤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存在重新入职的情况。马云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远播教育公司支付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8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689.66元;2、远播教育公司支付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工资及绩效/奖金8189.66元;3、远播教育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37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云飞2015年4月23日入职远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后其又与远播教育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2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马云飞在远播教育公司正常工作至2016年6月8日。马云飞在职期间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及绩效/奖金、饭补(每天10元,按照出勤天数支付)组成。其中绩效/奖金不固定,与马云飞相关的绩效/奖金计提标准为:每完成一个签证过签提成800元、探亲签证过签提成200元、非管理费学生申请奖150元、管理费学生申请奖500元,冬夏令营每个学生500元。马云飞与远播教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8日解除。马云飞主张,2016年6月8日以后其重新入职远播教育公司,双方建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约定马云飞在家办公,远播教育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未向其支付工资及绩效/奖金,其正常工作至2016年8月9日,远播教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6年6月8日至8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16年6月8日至7月8日期间的工资及绩效/奖金,其中工资为4000元,绩效/奖金3500元,系根据2016年4月奖金推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9日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就其主张,马云飞提交其与客户的微信截屏、与杨x的微信截屏、金xx书面证言以佐证,其中与客户的微信截屏分别为:与“石xx妈妈”的微信记录为对方2016年6月22日向马云飞询问签证是否有消息;与“Nancy庄xx代理”的微信记录为对方2016年6月22日询问马云飞是否提交了庄xx的签证资料,8月3日马云飞向对方告知庄xx的签证已经下来了;与“姚xx爸爸”的微信记录为2016年7月4日马云飞向对方告知交纳签证费用,2016年8月9日告知对方签证办下来了;与“张xx”的微信记录为2016年8月4日马云飞告知对方签证下来了。金xx未到庭佐证,其书面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至8月马云飞老师指导并跟进了庄xx的签证申请情况,并于2016年8月2日获签。马云飞与“杨x”的微信聊天记录为:2016年6月7日马云飞:杨x姐,今天我把我所有的学生都过了一遍,都没有什么紧急需要处理的;签证目前是在跟三个学生,他们的材料都还没有准备好;我家里最近确实有事,人手紧,没有人帮我照顾孩子,我想节后就不来了,如果可以的话,明天我和小林或者蒙x交接一下学生,签证如果暂时找不到人,我可以在家帮忙跟到底。杨x:人事招聘的人节后才面试……希望你能站好最后一班岗,在一天做好一天,招到人再确定离职的日期。马云飞:……签证没有合适的人,怕家长有想法,我是可以跟到案子结束的。远播教育公司不认可金xx的书面证言、不认可马云飞提交的与客户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认可lindayang是其公司杨x的微信号码,杨x系其公司的负责人,但主张对于内容无法确认。远播教育不认可马云飞之主张,主张其公司与马云飞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6年6月8日解除,此后马云飞系其为了完成工作交接继续跟进了其离职前已经在接洽的学生签证,并非重新入职。就其公司之主张,远播教育公司提交了《离职报告》,该《离职报告》关于需交代工作内容的说明处写明:学生申请的事情会和张x2详细交接,学生签证的工作目前待做的是3个学生的签证,清单均已发完,都在准备材料中。人事部意见写明:同意离职,批准离职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请在此期间做好交接,并完成目前手边的3个学生签证工作。离职报告的申请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部门负责人处填写:同意杨x2016年5月27日。马云飞对《离职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经查,远播教育公司与马云飞均认可庄xx、姚xx、张xx的签证已过签,但对过签日期陈述不一致,马云飞主张庄xx、姚xx、张xx的签证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3日过签。远播教育公司则主张过签日期分别为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7月30日。马云飞另主张其另有一名“石xx”的学生也过签了,过签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并提交了其与“Mia…”的微信聊天以佐证,该证据显示2016年8月9日马云飞告知对方“我做的6个学生已经全部都过(签)了,庄xx、姚xx、张xx、王梓瞳、付宇辰、石xx”,对方回复“收到”,并告知“云飞,奖金还是按月发,不能一起发,政策还是按照最新的来”。远播教育公司对该聊天记录“Mia…”的身份系马云飞的领导张x2,现已经离职了。远播教育公司陈述上述庄xx、姚xx、张xx的过签奖费用已经在2016年7月10日支付了,并不认可石xx的情况,主张没有作签和下签记录。一审庭审中马云飞陈述其主张与远播教育公司建立第二次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2016年8月9日,其就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的工资及绩效/奖金,已经另案提起仲裁申请,现该案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马云飞以要求远播教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及绩效/奖金、终止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121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马云飞的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2016年6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报告》亦载明关于学生申请(签证)的事需要交接,并需完成目前其手边的3个学生的签证工作。同时,根据马云飞提举的证据以及其陈述可知,2016年6月8日以后马云飞并未至远播教育公司出勤,而是在家继续跟进其在职期间剩余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马云飞2016年6月8日以后系完成离职后的工作交接,其继续提供劳动系工作交接的附随义务。马云飞主张2016年6月8日以后双方建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无法采信。因此,马云飞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马云飞主张其有一名“石xx”的学生过签,过签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远播教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马云飞与张x2的微信聊天中提到了“石xx”的名字,且张x2对此未提出异议,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法院采信马云飞的主张,即石xx已经在2016年6月17日过签。远播教育公司应当支付石xx所对应的绩效/奖金800元。现双方均认可庄xx、姚xx、张xx的签证已经过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远播教育公司虽主张该3人所对应的绩效/奖金已经支付,但是陈述支付的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与其主张的三人的过签时间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7月30日以及其公司支付工资的期限不符,且一审法院在另案中已经认定2016年7月远播教育公司支付的系2016年4月的奖金,故法院对远播教育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远播教育公司应当向马云飞支付该3人对应的绩效/奖金。但鉴于远播教育公司与马云飞陈述的该3人的过签时间均在2016年7月8日以后,马云飞就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的绩效/奖金在另案中申请仲裁,故一审法院对马云飞要求远播教育公司支付该3人对应的绩效/奖金本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云飞二○一六年六月八日至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期间绩效/奖金八百元;二、驳回马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马云飞提交一份离职报告(其中“人事部意见”部分空白),证明远播教育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含“人事部意见”的离职报告系编造的。远播教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远播教育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马云飞的离职报告在公司的北京部门留存一份,在上海总部留存一份,现马云飞所提交的系留存北京的这份,公司一审所提交的系留存上海的那份。对二审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马云飞在一审中认可远播教育公司在一审作为证据提交的离职报告系马云飞向公司所提交;就两份离职报告不一致之处,远播教育公司亦作出了合理解释。鉴此,本院对马云飞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远播教育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离职报告系编造的,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在庭审中,马云飞表示:1、对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二段并无异议;2、就与远播教育公司建立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并未约定过报酬、职位。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就劳动关系处理情况,马云飞主张与远播教育公司在2016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马云飞继续从事其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学生签证工作,故双方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经本院审查,马云飞提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与远播教育公司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相反,据马云飞庭审自述,其虽主张与远播教育公司建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但并未与远播教育公司就职位、报酬等核心法律要件进行约定。此外,远播教育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离职报告》亦载明,马云飞尚需完成3个学生的签证工作,这与马云飞与远播教育公司负责人杨x的微信聊天记录(“杨x姐,公司的规定我知道,但是家里最近确实有事……签证没有合适的人,怕家长有想法,我是可以跟到案子结束的”)中的意思表示相吻合。综上所述,本院认定,马云飞2016年6月8日以后继续进行的签证相关工作,系其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之一部分,系其工作交接的附随义务。对马云飞2016年6月8日以后双方建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进而,马云飞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马云飞对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二段并无异议,本院确认远播教育公司应支付马云飞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绩效/奖金800元。综上所述,马云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马云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述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