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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恢16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黄德海申请执行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海,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恢166号之九申请人黄德海,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简辉,男,1983年4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德海申请执行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光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简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光山县支行商场营���所账户,账号为:6228482398613179***,冻结金额为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