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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7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意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意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73828号原告: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南7号2号楼201-205。法定代表人:李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华,男,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意坚,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思登公司)与被告周意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思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意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华思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华思登公司与周意坚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判令周意坚将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退还给华思登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周意坚负担。事实和理由:华思登公司是北京市依法注册的小汽车租赁企业。2012年11月11日,华思登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牌白色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CB××××,车架号×××,登记在华思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2014年2月14日,华思登公司与周意坚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华思登公司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周意坚,价款7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到北京市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华思登公司将车辆及相关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交付给周意坚。周意坚称办理完过户后支付车款,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周意坚称家中有急事必须马上回家,中止办理。周意坚将车辆开走,并将车辆的相关证件带走,并未支付车款。次日,华思登公司联系周意坚,要求其支付车款,办理过户,周意坚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周意坚一直使用涉案车辆,并未支付车款,办理过户手续,并在使用期间多次发生违章。周意坚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华思登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车辆。故华思登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周意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华思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取得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3日。华思登公司于2012年11月11日购买北京现代牌白色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CB××××,车架号×××,价款为73300元(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该车辆登记在华思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2014年2月14日,周意坚作为买方,华思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辆成交价格为7万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买方负责;买方应于14年2月14日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1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1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每日按未交车价款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价款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审理中,华思登公司主张在签订合同当日,其将涉案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周意坚,周意坚实际使用涉案车辆至今,并未支付车款,亦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华思登公司与周意坚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思登公司已将涉案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周意坚,周意坚应履行相应的支付车款的义务,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周意坚实际占有涉案车辆,未依约支付车款,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华思登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意坚返还涉案车辆。故对华思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意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意坚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签订之《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周意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返还原告北京华思登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周意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燕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