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寿昌与张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昌,张明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2民初127号原告:陈寿昌,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现住西藏那曲地区。被告:张明勇,男,汉族,1974年01月17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原告陈寿昌与被告张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寿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寿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次 卓 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嘎玛措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