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华聪、陈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聪,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38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谢华聪,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陈敏,女,住福建省将乐县。廖维周与谢华聪、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28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806元,由谢华聪、陈敏承担。因谢华聪、陈敏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华聪、陈敏名下的财产,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因房产处置周期较长。廖维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8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80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80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世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