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连芹与陈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芹,朱永方,刘胜春,陈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841号原告:李连芹,住德惠市被告:朱永方,62岁,住德惠市被告:刘胜春,58岁,。住德惠市被告:陈喜,53岁,。住德惠市原告李连芹诉被告朱永方、刘胜春、陈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连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将原告1.8垧土地交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诸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1997年至2017年土地承包费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依法判令诸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直补款人民币贰万元整。4,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1997年分得的土地3.2垧,诸被告将原告分的林遮地1.8垧(旱田)土地私分并抢种至今,原告通过政府土地确认权得知被诸被告强行耕种,经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现因被告陈喜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24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16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