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祖兵、陈有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兵,陈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周祖兵,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陈有全,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祖兵与被执行人陈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有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