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9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唐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3A35室。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跃,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唐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335.7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解除通知书上虽涉及解散“浏览器医生”项目开发小组,但其公司与唐跃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系唐跃多次不能胜任工作,该解除事由亦在解除通知书上予以记载;2、一审法院核定的唐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误,应以实发工资进行核定,且不应计入2015年度年终奖。被上诉人唐跃不接受上诉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解除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事由为“浏览器医生”项目开发小组解散,该事��亦能通过二三四五公司一审中提供的录音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以应发工资为标准且计入年终奖核定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正确。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唐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541.6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跃于2014年11月5日进入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1月4日。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高级开发工程师,工资为14,000元/月,每月8日发放上月工资。因“浏览器医生”项目停止研发,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决定解散开发小组。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人事“高某”曾就此与唐跃进行谈话。高某:“跟你沟通一下。昨天不是跟你沟通完之后,你提了两个方面的想法吗?一个是说到明年的二月底,你到时候自己主动离职;另外一个就是如果现在离开的话,想公司给你六个月的补偿,两个方面。我这边给你申请了一下,首先第一个,就像我昨天跟你讲的,因为我们这边是涉及到项目不做,然后岗位取消,所以明年2月份这个诉求肯定是达不到。另外一个就是补偿这一块,因为确实是这个项目不做,相当于这个月结束之后我们这个岗位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就相当于项目不做,岗位取消。所以说关于补偿这块,从公司、也从法律的角度,也就是3.5个月,这个也是昨天跟你讲过,n+l嘛,3.5个月,这样一个补偿。所以可能你自己得再考虑一下,你看是什么样一个情况。”……高某:“首先,我得到的消息是医生这个业务确实是不做了,这块的岗位就不存在了。第二,包括之前几次的沟通也跟你讲过这个事情。所以,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来讲,我这边就是岗位撤销,你可以去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我的项目取消是有理有据的。”2016年12月21日,二三四五网络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记载:“唐跃自2014年11月进入公司,担任浏览器界面开发岗位;2015年5月,因唐跃连续2个月考评为C,达不到该岗位的业务要求,经过绩效面谈后,双方一致同意调整唐跃工作岗位为浏览器业务逻辑开发。由于浏览器业务逻辑开发的要求日益提高,2016年4月,唐跃已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双方一致同意再次将唐跃岗位调整为浏览器外部工具开发(具体负责浏览器医生的开发工作)。2016年12月,因公司业务调整,浏览器医生项目停止进一步研发,公司决定解散开发小组,与开发小组成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相关补偿事宜,公司与唐跃无法达成一致,由此,公司决定,于2016年12月21日解除唐跃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特此告知!”。2016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唐跃的税前工资均不足14,000元。2016年2月4日,二三四五网络公司支付唐跃2015年年终奖33,855元。唐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467.14元。2017年1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唐跃的仲裁裁决申请,唐跃要求二三四五网络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450元;2、2015年至2016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728元;3、2016年度调休工资841元;4、2016年12月1日至同月21日期间工资10,909元;5、2016年度十三薪15,5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裁决二三四五网络公司支付唐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541.65元、2016年12月工资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1,509.11元,对唐跃的其余请求均不予支持。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项。第一,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因何解除与唐跃的劳动合同;第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首先,关于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因何解除与唐跃的劳动合同。唐跃认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以开发小组解散、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二三四五网络公司认为解除理由为唐跃不能胜任工作,多次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应以解除通知书记载为准。该份通知书中虽然提到唐跃因无法胜任工作而两次调整岗位,但该份通知书明确记载的解除理由仍为公司业务调整,“浏览器医生”项目停止进一步研发,公司决定解散开发小组,与开发小组成员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而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结合唐跃与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人事“高某”的面谈内容,亦可以印证,二三四五网络公司系唐跃所在岗位被取消而解除劳动合��。其次,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包含福利、年终奖、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此外,2016年1月至同年4月,二三四五网络公司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现唐跃主张按合同约定的14,000元予以补足,可予采纳。而唐跃主张2016年5月后,其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亦否认,故按照工资单予以计算。综上,唐跃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467.14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中,二三四五网络公司虽称唐跃的岗位取消后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从唐跃与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人事“高某”的谈话内容来看,高某当时已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二三四五网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故认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唐跃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应当支付唐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335.70元。关于二三四五网络公司支付唐跃2016年12月工资及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1,509.11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上述裁决内容的认可,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判决:一、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335.70元;二、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跃2016年12月工资及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1,509.11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供新证据。上诉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之“唐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467.14元”提出异议,表示被上诉人唐跃离职���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11,195.23元。唐跃对该节异议不予认可。经查,一审法院以应发工资为标准,在相关月份补足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差额,并计入2015年度年终奖后,核定的上述金额并无不当。由此,本院对二三四五网络公司该节异议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主张其公司系因被上诉人唐跃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根据查明事实,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书上虽记载了唐跃考核及调岗事宜,但却将解除事由固定为解散项目开发小组;即便如二三四五网络公司前述主张,该通知书上并未载明唐跃在最后的工作岗位不能胜���之情形。由此,本院对二三四五网络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其他争执,一审法院已详尽理由进行判决,本院均予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上诉人二三四五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