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6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董兴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董兴,张玉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6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法定代表人:张东兴,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兴,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霞,女,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因与被上诉人董兴、张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在接到《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依法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欣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