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42殷建平与崔海东、连云港润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平,崔海东,连云港润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光周,崔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442号申请执行人:殷建平,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鲁文安,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崔海东,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润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海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周,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崔海霞,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殷建平申请执行张光周、崔海东、崔海霞、连云港润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连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查封张光周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区市××来源文化城××楼××室。并于2014年11月19日对上述查封的四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价格为954700元。申请执行人殷建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接受上述流拍的四套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54700元(在扣除银行抵押的本金及其利息后剩余部分)冲抵本案部分债务。因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建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连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庆忠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