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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612号原告柳某,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在经常居住地居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1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