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612号原告柳某,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在经常居住地居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1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