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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某1、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1,李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126号申请人沈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书,要求撤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