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某1、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1,李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126号申请人沈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书,要求撤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