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树俊申请宣告李月春死亡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俊,李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特33号申请人李树俊,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李月春,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李树俊诉称,申请人李树俊与被申请人李月春为父女关系。2008年3月5日7时,李月春离家一直未归。2012年8月13日9时40分,李树俊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弄弄坪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李月春仍杳无音讯。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月春死亡。经查,李月春,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与申请人李树俊为父女关系。2008年3月5日7时,被申请人李月春失踪。2012年8月13日9时40分,李树俊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弄弄坪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李月春至今仍杳无音讯。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月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月春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病人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书》、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弄弄坪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以及申请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月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李树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月春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月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