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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执字第1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姜雪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雪锋,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7047号申请执行人:姜雪锋,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陈磊,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姜雪锋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