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826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袁某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