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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826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袁某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