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431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31之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高鹏,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三道巷3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