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世宇、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世宇,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宇,肖瀚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世宇,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海尔大道联通大楼*楼。负责人:金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宇,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瀚林,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诉人邵世宇因与被上诉人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宇、肖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世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邵世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世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0元,减半收取7610元,由上诉人邵世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