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执恢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平与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武丕雄,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杨晓英,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杨义祥,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郭小丽,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平申请执行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丕雄、杨晓英、杨义祥、郭小丽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平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69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丕雄自行向申请人王平偿还46万元本金及利息19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申请人自愿负担,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