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何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6130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4层。负责人:郭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林、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南京分行)诉被告何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截至2017年5月15日的本金9992.75元、利息456.66元、违约金169.53元,合计10618.94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平于2015年7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56。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未及时还款的违约行为。截至2017年5月1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10618.94元。持卡人逾期后,原告工作人员采用多种方法多次联系持卡人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何平未应诉答辩。原告广州银行南京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证明被告申请办卡情况;2、欠款构成、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及结欠的本息。被告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平于2015年7月向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声明已阅读和了解全部申请材料,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审核后予以批准,发放卡号为62×××56的信用卡。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中规定,透支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每月计收。被告何平将案涉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但未能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本息,截至2017年5月15日,涉案信用卡尚欠本金9992.75元、利息456.66元、违约金169.53元,合计10618.94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何平向原告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审核同意并发放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现何平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及时清偿截至2017年5月15日的欠款本金9992.75元、利息456.66元、违约金169.53元外,还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综上,原告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992.75元、利息456.66元、违约金169.53元,合计人民币10618.9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4元,由被告何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平人民陪审员 孙 志人民陪审员 汤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荣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