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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1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培清、丁马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培清,丁马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培清,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石硖尾美亮楼**楼**室,现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马令,男,回族,1958年6月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丁培清与被执行人丁马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