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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夫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夫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26号罪犯吴夫茂,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夫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7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8月6日,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吴夫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吴夫茂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夫茂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表扬6个,期内2015年2月26日连带责任扣2分,2016年4月13日打架扣3分,2016年8月30日顶撞民警严管后扣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夫茂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在本次减刑考察周期内多次违反监规,对其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夫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