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姚伟锋、王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香,姚伟锋,王芬,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姚伟锋,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芬,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香与被执行人姚伟锋、王芬、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王芬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