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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姚伟锋、王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香,姚伟锋,王芬,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姚伟锋,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芬,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香与被执行人姚伟锋、王芬、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王芬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