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黄朝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黄朝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897号原告: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5751289E。负责人:贾梦渊。住所地: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川浩。住所地:泸州市。被告:黄朝扬。原告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黄朝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黄朝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黄朝扬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门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黄朝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况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