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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娈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娈,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91号原告李娈,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4日,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国恒,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娈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娈承担。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