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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2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陈玉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2293号之一 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玉海,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陈玉海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亭 审 判 员  杨丽莉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