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章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章雄,包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负责人徐海祥。被执行人章雄,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被执行人包铁红,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7日责令被执行人章雄、包铁红即日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8400元、执行费525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雄、包铁红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天寓1幢2单元24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清执行员 叶剑杰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执行员袁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