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艳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3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9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欧立,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艳梅,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茄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