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郭XX。被执行人:程XX。本院在执行郭XX与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XX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65000元,申请人郭XX代理人郭X已将申请案款65000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