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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郭XX。被执行人:程XX。本院在执行郭XX与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XX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65000元,申请人郭XX代理人郭X已将申请案款65000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