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旭刚与王福平、王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刚,王福平,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旭刚,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福平,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琳,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平、王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旭刚借款4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福平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7B幢1-(6-7)-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福平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7B幢1-(6-7)-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