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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4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淄博佳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路立伟、淄博鸿图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佳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路立伟,淄博鸿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074号之一原告:淄博佳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尧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50901173B。法定代表人:王翠洁,职务:经理。被告:路立伟,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鸿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西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5228030985。法定代表人:路立伟,职务:经理。原告淄博佳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路立伟、淄博鸿图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路立伟、淄博鸿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路立伟、淄博鸿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