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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敬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敬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599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万达北区明珠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传玉,总裁。被告:张敬波,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敬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黎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