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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加龙与蔡忠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龙,蔡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069号申请执行人:张加龙,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蔡忠平,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加龙与被执行人蔡忠平(2016)沪0106民初182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董鹏程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