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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沈艳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沈艳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635号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志明,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红,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立业春城二区3-4-602室。被告:沈艳红,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被告沈艳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