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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杨华、徐文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叶杨华,徐文良,郑友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296号申请人: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3幢15层1501-1509、1515室,法定代表人:单金飞被执行人:叶杨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45岁,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徐文良,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52岁,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姿城区。被执行人:郑友淳,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37岁,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关于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叶杨华、徐文良、郑友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9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怀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