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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光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90号罪犯陈光斌,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州长乐市文岭镇阜山村江乾头226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陈光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有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光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270.5分,获5次表扬。2017年4月10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