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金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5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良(自报),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5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金良犯贩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判决张金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张金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良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良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迪审判员 宋坤鹤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静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