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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6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池与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谭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池,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谭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池,男,蒙古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87094C。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林,男,蒙古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上诉人谭池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谭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谭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