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桂珍与杨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珍,杨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马桂珍,女,回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村四队13巷10号。被告:杨刚,男,回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116小学家属院门面房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珍与被告杨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71013.40元(原告预交28373.40元,被告预交42640元),因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5元,由原告马桂珍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0998.4元,由本院向原告马桂珍退还28298.4元,向被告杨刚退还42640元。审 判 长 乔巴生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