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汝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张国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512号申请人:王汝为,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号。被申请人:张国清,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王汝为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张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汝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张国清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宋业秀(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尹家湾14号1号楼1单元3层中户(产权证号:06-10524**)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汝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宋业秀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尹家湾14号1号楼1单元3层中户(产权证号:06-10524**)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张国清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00由申请人王汝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