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乔金云申请执行高义生、吴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云,高义生,吴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乔金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义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吴候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乔金云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