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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乔金云申请执行高义生、吴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云,高义生,吴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乔金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义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吴候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乔金云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