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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与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智生,黄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952号原告: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智道。被告: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第三人: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彪。第三人:徐智生,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第三人:黄尧,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于第三人徐智生、黄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98元,由原告湛江四通糖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邦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