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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颐,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712号申请执行人:陈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张博,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本院在执行陈颐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京×××号机动车我院已依法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具体下落,暂不能扣押处置。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