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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5、陈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刘某,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853号原告陈某1,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刘某,女,64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2,男,3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3,女,4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4,女,6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5,女,6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刘某、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