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石新春、孟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石新春,孟二连,贺全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450号原告:张新建,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袁永强,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石新春,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孟二连,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青,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全兴,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建诉被告石新春、孟二连、贺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