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陈汉明,吴俊鹏,陈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东华街1号。代表人蔡双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四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俊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泉源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汉明,男,汉族,194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俊鹏,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成,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汉明、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陈华成、吴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